5年前借出的250万元,如今告到法院想要讨回,却无奈因不能提供相关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事由的证据,被法院认定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近日,闵行区法院对该起借贷案件作出判决,以郑斌的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郑斌与被告陈东是福建的老乡,5年前,陈东向郑斌分两次共借款250万元,按照约定,当年的年底之前都应该归还,但此后陈东却迟迟未予归还。为此郑斌将陈东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陈东归还250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庭审中,陈东表示其事实上是向福建当地的标会借款250万元,并没有向郑斌借款,且这个钱款已经归还。反过来,郑斌倒向其借款1.5万元,其打款给郑斌的凭条上的备注就是借款。陈东称,即便250万元的借款没有还,从2011年12月2日起至起诉之前,郑斌也未向其催讨过借款,因此郑斌的诉请也是超过时效的。对此,郑斌则表示,1.5万元其实是陈东的还款,因此诉讼时效是中断的,至于备注其是不能控制的。
法院对此认为,郑斌提供的借条可以印证陈东向其借款250万元的事实,2013年7月21日,被告陈东打款的1.5万元在备注栏中写明的是借款,即是郑斌向陈东的借款,郑斌则表示是对于250万元的还款,但是并未提供出相关证据,对此,法院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斌于去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陈东偿还本案所涉250万元借款,由于郑斌不能提供相关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事由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郑斌所主张的250万元的借款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陈东的关于本案所涉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最终,闵行区法院驳回了郑斌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