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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屯路飙车案被告取保候审 官方:拘留期届满

发布时间: 2015-05-19 14:40:26 来源: 作者:
来自北京法院官方网站信息,因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北京朝阳法院于日前对大屯路飙车案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

人民网北京5月19日电 来自北京法院官方网站信息,因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北京朝阳法院于日前对大屯路飙车案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5月21日9时,北京朝阳法院将开庭审理大屯路隧道飙车案。

4月11日晚,在北京大屯路隧道内,一辆红色法拉利跑车和一辆绿色兰博基尼跑车与隧道墙壁和道路护栏发生碰撞,两车严重损坏。5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此案

为什么可以取保?

为什么不逮捕?为什么可以取保?暂时解除羁押与最终判处的刑罚有没有关系?北京朝阳法院认为,根据《刑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仅是拘役,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因此,法院认为,唐、于二人不符合逮捕条件。

朝阳法院同时表示,唐、于二人可能会被判处拘役,这恰恰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故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时,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据悉,唐某某、于某某的家人分别作为保证人出具了保证书,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唐、于二人提供了担保。5月12日,朝阳法院为二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当天下午5时许,唐、于二人在保证人的陪同下离开朝阳看守所。

民事赔偿正在协商

据悉,5月11日,也就是唐、于二人取保的前一天,被害人徐某正式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书,对因受伤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等项损失提出索赔。对于徐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朝阳法院已经正式受理。目前,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工作正在法官主持下积极进行,目前双方尚未达成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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