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日前,由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等7人恶势力犯罪案件在河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经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间,以被告人刘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或其他“软暴力”手段,在本市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包括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逼迫他人签署610万元人民币的虚高借款合同、向某银行天津分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1亿元人民币等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5万元,责令刘某某退赔被害人及银行损失共计1亿余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三年、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