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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薪酬变成“薪愁”,湖北为农民工打造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发布时间: 2021-01-17 22:47:03 来源: 未知 作者: 佚名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管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楚天都市报1月17日讯(记者刘丁维)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预案,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动机制,预防和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据悉,《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管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同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体系。

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上,明确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农民工。包括工资的分配方式、项目、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工资的代扣、代缴事项及其他有关工资支付的事项。

在信用管理上,《办法》指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机制,对农民工工资保障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信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用人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并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差异化管理主要包括抽查频次、优惠政策扶持、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评优评先等措施,依据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劳动争议处理、法院判决等情况确定并更新。同时,对列入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在保障措施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预案,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动机制,预防和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投诉邮箱,建立举报投诉网站,畅通线上线下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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