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村民王先生要求北京昌平区政府公开相关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的文件与手续,区政府回复给王先生一份“答非所问”的土地划拨文件,王先生因此将昌平区政府诉至法院。记者今日获悉,四中院一审判决要求区政府对王先生的申请重新做出答复。
根据公开裁判信息,此案是北京四中院成立后,首起区政府被判败诉的案件。
昌平区崔村镇西辛峰村村民王先生起诉称,2014年8月29日,他向昌平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证》内所属西辛峰村集体被征为国有土地的全部征地文件。
区政府作出告知书,向王先生提供了一份《关于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扩建三结合绿化基地征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内容为,将崔村乡西辛峰村使用的京密引水渠北侧国有荒山地110亩划拨给当时的市政工程局使用,落款为1993年。
王先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征用集体土地应当有“一书两方案”等有关报批材料,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昌平区政府交给王先生的批复,并没有包含王先生想获知的信息内容。
王先生于是将昌平区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昌平区政府的告知书,同时要求区政府公开原归属崔村镇西辛峰村集体所有的京密引水渠北侧山场地块范围内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的全部征地文件和手续。
昌平区政府答辩表示,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称确曾核发过相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登记档案中无该证复印件,故无法提供。
区政府向王先生公开了与该土地有关的《批复》,针对王先生的申请,区政府已依法予以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王先生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其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的征地文件和手续,而昌平区政府回复的文件,与王先生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不符,属认定事实不清,故区政府的答复书依法应予撤销。
因被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以及能否公开等问题尚需区政府调查、裁量,并在此基础上重新作出答复,故王先生关于判令区政府公开其所申请信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昌平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同时判决昌平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王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